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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环罚字〔2018〕11号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87464A
地址:乡宁县枣岭乡
法定代表人:刘文利 身份证号:142631196802147416
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处于基建状态,所产生的矿井水外排到路边水渠。5月10日现场询问及采取水质,所产生的矿井水为按环评要求处理直排于马涧沟,乡环监(2018)(水)字第(29)号检测点位为厂外矿井废水直排口,COD标准限值为70mg/L,检测结果为82.7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乡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乡宁支行 户名:山西省乡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051003222902642574400000002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乡宁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乡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乡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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