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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9-29    浏览:

乡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乡住建发〔2013〕60号

 

 

关于印发乡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乡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5日

 

 

 

乡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乡宁县境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含预售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核准为现房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预先收取的房款(含以订金、团购、集资、按揭贷款等方式收取的房款)。

第四条  预售资金优先(依次)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本期(批)工程进度款、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法定税费、银行贷款等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挪用或截留。

第五条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备案监管工作。

监管(经办)银行负责预售资金的使用、收取专户监管工作。

项目监理单位负责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审核监管工作。

第六条  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委托本市国有商业银行及其支行其中一家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经办)银行,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接收其对预售资金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批)建设的,可以独立具备竣工交付使用功能的期(批)为单位,分别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户名后应注明“**项目*期”。

第七条  建立预售资金“三方协议”监管机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商工程监理单位、监管(经办)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使用《乡宁县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第八条  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备案与查询制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监管协议签订和资金使用计划、支付款项经工程监理单位审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络或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各方及工程相关付款人、收款人应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查询。

第九条  办理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售方案、《预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表》及《委托付款通知书》;

(二)工程预算书或投标计价清单;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购置等有关工程(付款)合同;

(四)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及分部分项工程、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预售资金(收取)应按下列程序交入监管账户:

(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售楼部门向购房人提供监管账户;

(二)由购房人直接将房款交入监管账户;

(三)由经办银行出具预售资金收取凭据;

(四)由县住房股信息中心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查收。

第十一条  预售资金(使用)应按下列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填报《预售资金使用计划申报表》及《委托付款通知书》;

(二)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后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监管(经办)银行依据有关工程(付款)合同及备案后的《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表》、《委托付款通知书》支付给收款人。

第十二条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待本项目本期(批)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并经备案取得《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后,方可解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将预售资金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额及付款方式如数交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避监管或因审查、监管不力,造成预售资金挪用或延期支付,导致工程质量降低或工期拖延的,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住房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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