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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乡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 2018-05-22
文     号: 乡政发〔2018〕24号 生成日期: 2018-05-22
主题分类: 主 题 词:

2018-05-22    浏览:








乡政发〔2018〕24号



乡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8〕8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187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县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主要目的和意义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成立乡宁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刘建平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乡宁调查队、县发展改革局、县编办、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文化局、县广电中心、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市服务管理工作方面的事项,由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县乡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纪委监委负责并协调处理。县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乡镇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也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乡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统计局和监委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县、乡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质量控制。县、乡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搞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和数据采集处理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县、乡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做好总结表彰。为提高全县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激励机制,对在经济普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乡宁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乡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乡宁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建平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闫新文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清杰     县统计局局长

            梁建发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柴志荣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杨彦龙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崔金光      县编办副主任

       李春山      县地税局副局长         

            李  军      县国税局副局长

            张芮杰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文明      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沈肯堂     县统计局支部书记

刘文革      县经信局副局长

闫  宏      县文化局副局长

刘振学      县卫计局副局长

连建平      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郭秀明      县教育局副局长

贺云忠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杜鹏军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主席

刘  洋     县科技服务中心副主任

许小宁     县综治办副主任

卫锦玉     国家统计局乡宁调查队副队长

闫文华     县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晓云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琴琴     县统计局统计师

燕加威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选择     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文芳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

李海胜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沈肯堂同志兼任。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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